展览服务 注意事项:

一、 应有我国县市级以上的文化部门作为主办单位,并提供该部门作为主办单位的信函原件或法人委托书。以上文件,经我馆展览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应续办以下手续:
(一)、由我馆代表(以下简称甲方)和申办展览方代表(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办展协议书。
(二)、协议书中所含内容:
1、展览名称;
2、展览场地、时间、天数;
3、主办单位;
4、展品件数;
5、展品价值、保险金额、运输方法;
6、租用场地金额、其它办展费用及付款日期和办法;
7、宣传事宜;
8、安全保卫事宜;
9、布展撤展及设备等。

二、 外国展览及港澳地区,台湾同胞海外侨胞所办的展览,在协议书签订后,随同上述四种材料一并呈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经批准后,此协议书方能生效。办 展单位如具有报批能力,亦可自行办理报批,但仍需向美术馆递交上述材料,经美术馆同意办展之后,签订协议书,待文化部批准后协议书生效。

三、 主办方需在收到本馆书面确认后2周内前来美术馆签订正式合同,否则美术馆将不再保留约定时间和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