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窗叠影:溥心畬的“传统”与“转化”|讲座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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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美术学院九十五周年系列活动,由王璜生、曹庆晖策划的“山高水长∙艺专的先生们”学术讲习会第五讲,于2013年10月23日晚6:30在五号楼电教报告厅举行。此次讲习会由中国艺术研究院副研究员杭春晓主讲,题目为“松窗叠影——溥心畬的‘传统’与‘转化’”。与张大千并称“南张北溥”的溥心畬是二十世纪初最重要的艺术家之一,然而大陆地区的学者对他的研究却并不丰富。杭春晓研究员经过四年的研究与整理,通过对溥心畬画作与宋元明时期绘画的大量比对和文献的详细解读,对溥心畬的临摹绘画作出了新的阐释。随后,现场观众根据讲座的主题和杭春晓研究院进行了积极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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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春晓

杭春晓研究员首先展示了一幅溥心畬的雪景图,他指出尽管题跋上写有“对写此图”,却并不代表此画的创作过程与我们今天的所谓写生相同。他借由《富春山居图》的无用师卷和子明卷的山石对比,认为明清以来的绘画大多是一种艺术史化的艺术,即不是单纯地面对景物进行绘画,而是一种对母本的修辞,而这种修辞是被历史过程化的。他指出,修辞的真实并不意味着景物的真实,而中国尤其是明代以来的绘画大多是基于对前代母本的修辞完成的,在这一点上,溥心畬的绘画对接的是明代而非元代绘画。杭春晓研究员通过两幅溥心畬描绘颐和园的绘画进一步阐释了这个观点,两幅绘画取景相同,但除了建筑物以外,其他景物的描绘却并不类似。由此,他认为真实实际上是由修辞完成的图像,两幅画的差异并非是景色的差异而是笔墨语言的差异。
在此基础上,杭春晓研究员进一步分析了溥心畬的临古绘画。通过大量与宋、元、明绘画的比较,展现出溥心畬的临摹绘画与前代绘画在形式上的许多相似之处。但他强调,这种临摹并非意味着食古不化,它来源于广泛的阅读经验,并且通过艺术家对同一题材或物象的再改编再组合,完成修辞的自我生长,并总结道,自然实则是同稿本中修辞的寄托。而另一方面,通过溥心畬画中薇蕨文化和母本中菊花文化的对比,杭春晓研究员指出,同一母本通过新的修辞,意义往往也会发生“变异”。
杭春晓研究员在对溥心畬自述与各种文献资料的汇集和研究后发现,溥心畬的临摹不仅是师古,同时也学习了同时代的人,甚至还有对民国时期刊行的印刷品的学习。因此,这些知识的来源并非是单一的,而是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尤其是对印刷品的学习构成了知识景观的新来源。由此,他总结,溥心畬的临古产生于一个开放的由多种经验构成的场域,在这个场域中,他在西学东渐的民国大环境下完成了他个人对传统修辞的坚守。
讲座之后,现场的听众和杭春晓研究员就黄宾虹与溥心畬临古的差异、东西方绘画是否同样适用形式分析等问题作出了积极深入的交流。通过对溥心畬的个案分析,杭春晓研究员展现了对图像、文献资料的深入研究成果,同时也为在场的听众提供了这位传统派艺术家许多重要信息和对他的新的理解方式。

邹佳睿/文
董慧萍 全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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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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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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