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时代是我的追求:翁乃强捐赠作品展

  • >展览时间:2013-05-31 - 2013-06-19
  • >展览地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3B展厅
  • >开幕时间:
  • >主办单位: 中央美术学院
  • >承办单位: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
  • >学术顾问: 徐冰
  • >学术主持: 王璜生
  • >策展人: 唐斌 蔡萌

展览前言

在网上搜索“翁乃强”这三个字,你会看到这样的显示:

翁乃强,知名摄影家、画家,四月影会重要成员。祖籍福建龙岩,1936年生于印度尼西亚雅加达。1951年回国就读于育英中学。1954年进中央美术学院附中。1963年毕业于中央美院油画系。1964分配到《人民中国》杂志社从事美术摄影工作,曾任杂志社编委、美术摄影部主任,主任记者。1990年调回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筹建摄影工作室,先后任副教授、教授,2003年退休。

在中央美术学院,翁乃强一直是广为人知和深受尊重的一名教师。这不仅因为他为人正直、和蔼、谦逊,以及风趣幽默,更因为他是在这个学院最早开设摄影课的任课教员。而学画画的学生,大多会对摄影这种视觉方式充满兴趣,于是,很多学生都会纷纷选修翁老师的摄影课。

作为著名摄影家的翁乃强更多地出现在学院之外和国际视线中,是在2006年以后,一批当年由他拍摄但从未公开发表过的文革彩色照片公开亮相。当我们看到那一件件被严谨的结构、饱满的色彩和极具震撼力、冲击力的视觉方式环绕、包裹着的作品时,近距离地感受到了一位忠实记录时代的摄影艺术家所带给我们的一种从未有过的文革影像视觉;并看到了在那个国家视觉叙事与大众视觉改造发生巨变的时代里,作为一个摄影家,如何以极大的勇气、热情和独特的观看视角去采集、框取、记录下这场革命中的视觉样本,以及如何在那个独特的文化和历史情境中找到了他摄影的观看之道。青年时代的翁乃强和他的摄影在那个特殊的历史节点上爆发出了一种惊人的能量。而这种能量的原初动力就来自他对摄影的一个最为质朴的认识——记录时代是我的追求!在某种意义上讲,翁乃强不仅是在用质朴、平实的影像语言为历史作注的人,更是为那个特殊年代塑造视觉典范的人。鉴于此,我们希望能够从摄影的本位出发,围绕摄影的媒介特性,寻找出一位个性鲜明的摄影家如何在那个特定的历史时代将个人的视角与观看方式融入到一种国家、社会、学院、家庭之中,并生成出一种新的视觉经验;或者说,我们如何重新看待一种特殊历史时期国家意识的图像生产与个人经验的图像“碎片”所共同形成的表意互动在今天的意义与价值,这也构成了此次展览需要面对的核心所在。

作为新中国成立初期培养起来的一代艺术家,作为中央美术学院摄影专业的奠基人,翁乃强先生始终对艺术教育事业充满热情,并始终关心学院的教学发展。基于他的艺术成就和长期对学院教学的贡献,我们与翁先生商议收藏其作品,他爽快地同意将其143件艺术精品及大量图片文献捐赠给我们,进而有效地丰富学院美术馆的收藏序列。这批作品的入藏,将是我们未来进行艺术家个案研究的重要资料,同时也必将在中央美术学院日后的教学实践和展览交流中发挥重要作用。今天,我们用为翁乃强先生举办捐赠展的形式,向他的无私奉献精神致以崇高的敬意与由衷的感谢!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

2013年5月31日

在网上搜索“翁乃强”这三个字,你会看到这样的显示:

翁乃强,知名摄影家、画家,四月影会重要成员。祖籍福建龙岩,1936年生于印度尼西亚雅加达。1951年回国就读于育英中学。1954年进中央美术学院附中。1963年毕业于中央美院油画系。1964分配到《人民中国》杂志社从事美术摄影工作,曾任杂志社编委、美术摄影部主任,主任记者。1990年调回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筹建摄影工作室,先后任副教授、教授,2003年退休。

在中央美术学院,翁乃强一直是广为人知和深受尊重的一名教师。这不仅因为他为人正直、和蔼、谦逊,以及风趣幽默,更因为他是在这个学院最早开设摄影课的任课教员。而学画画的学生,大多会对摄影这种视觉方式充满兴趣,于是,很多学生都会纷纷选修翁老师的摄影课。

作为著名摄影家的翁乃强更多地出现在学院之外和国际视线中,是在2006年以后,一批当年由他拍摄但从未公开发表过的文革彩色照片公开亮相。当我们看到那一件件被严谨的结构、饱满的色彩和极具震撼力、冲击力的视觉方式环绕、包裹着的作品时,近距离地感受到了一位忠实记录时代的摄影艺术家所带给我们的一种从未有过的文革影像视觉;并看到了在那个国家视觉叙事与大众视觉改造发生巨变的时代里,作为一个摄影家,如何以极大的勇气、热情和独特的观看视角去采集、框取、记录下这场革命中的视觉样本,以及如何在那个独特的文化和历史情境中找到了他摄影的观看之道。青年时代的翁乃强和他的摄影在那个特殊的历史节点上爆发出了一种惊人的能量。而这种能量的原初动力就来自他对摄影的一个最为质朴的认识——记录时代是我的追求!在某种意义上讲,翁乃强不仅是在用质朴、平实的影像语言为历史作注的人,更是为那个特殊年代塑造视觉典范的人。鉴于此,我们希望能够从摄影的本位出发,围绕摄影的媒介特性,寻找出一位个性鲜明的摄影家如何在那个特定的历史时代将个人的视角与观看方式融入到一种国家、社会、学院、家庭之中,并生成出一种新的视觉经验;或者说,我们如何重新看待一种特殊历史时期国家意识的图像生产与个人经验的图像“碎片”所共同形成的表意互动在今天的意义与价值,这也构成了此次展览需要面对的核心所在。

作为新中国成立初期培养起来的一代艺术家,作为中央美术学院摄影专业的奠基人,翁乃强先生始终对艺术教育事业充满热情,并始终关心学院的教学发展。基于他的艺术成就和长期对学院教学的贡献,我们与翁先生商议收藏其作品,他爽快地同意将其143件艺术精品及大量图片文献捐赠给我们,进而有效地丰富学院美术馆的收藏序列。这批作品的入藏,将是我们未来进行艺术家个案研究的重要资料,同时也必将在中央美术学院日后的教学实践和展览交流中发挥重要作用。今天,我们用为翁乃强先生举办捐赠展的形式,向他的无私奉献精神致以崇高的敬意与由衷的感谢!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

2013年5月31日

作品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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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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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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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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