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虎讲座《视角在时代中的移动:再看看(传)董源<潇湘图卷>》
2013年6月15日下午13:30-17:00,由《艺术新闻(中文版)》、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北京画院发起的著名艺术史家徐小虎“结构与笔墨”中国书画系列讲座之央美第一场——《视角在时代中的移动:再看看(传)董源<潇湘图卷>》在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学术报告厅举行,此次讲座徐小虎在结构分析法的基础上着重介绍了自己多年来以视角的高低进行书画断代的新方法,重新梳理现存中国山水画的发展脉络,并以此为依据对传为董源的《潇湘图卷》发表了个人看法。
徐小虎(Joan Stanley-Baker),英国牛津大学东方研究所博士。生于南京,受中德父母影响,从小接受东西方多元文化的洗礼。于普林斯顿大学进修中国艺术史,为往后四十多年书画断代与艺术评论奠定坚实的基础。五十岁始前往英国牛津大学攻读硕士、博士学位。1975年担任加拿大维多利亚美术馆首任东方艺术部部长。1980年任教于台湾大学外文系,并引进“小西园布袋戏团”。1987-1990年,任教于澳洲墨尔本大学艺术系,授中国与日本艺术史课程,并荣任“Fellow of Trinity College”。1991-1994年担任台湾清华大学艺术中心主任。1996年任台南艺术大学教授,首任学务长,在书画断代鉴定上获得新发现。
在讲座中徐小虎首先提出艺术史研究不同于一般艺术欣赏,必须在判定出作品的准确年代后才能开展进一步研究工作,书画断代始终是艺术史研究的重要问题。而中国自古以来的文化传统致使人们过于追求名家的名字而不是作品本身,艺术史在中国出了大问题。很多所谓的“假画”实际应该是假款问题,拿掉假款书画本身还是好作品。她风趣的引用自己在意大利的小教堂里一个牧师悄悄向其展示一枚所谓的耶稣十字架上的钉子的例子,告诉听众当面对一幅作品的时候先不要迷恋名家或者名作的名字,以免失去个人的真实判断。这也是千年董源现象出现的原因,即后人对于董源名号的一味推崇和争相模仿,致使我们可能并不能看见董源的真实面貌。
徐小虎过去数十年来一直在探讨中国画作品的时代特征,她的主要研究方法论概括为以下三点:一是从整体结构考虑,即使用结构分析法观察作品中地平面的角度改变;二是层次母题,即从形态学(morphology)比较事物彼此间的形态与功能;三是从笔墨行为中考量。从这三个方面出发,徐小虎认为形态及笔墨行为的演变相对比较直线化,如树的种类和色彩越来越多,树群中所含的树木从树干到树顶越来越清晰;皴法机制从萌芽到顶峰的形成过程中,使用皴的数量越来越多,而皴的种类越来越少。只有结构的变化是螺旋式的,这也导致我们曾经把17世纪的作品误认为是14世纪之作。
徐小虎认为我们可能混淆了几个概念,“后人之作”并不可能都是摹本、临本、抄本或拓本,这些词都假设作品与原本真迹曾有直接的视觉关系。但实际后人中的很多人可能没有机会接触到原作,但他们对于这些有名人记录的书画作品仍会产生强烈的摹仿愿望。徐小虎对“后人之作”的概念进行了正名,将真正“书画艺术史”的作品分成了四类。第一类近似原迹,即我们试图透过时代与个人特征找出大师的近似真迹。第二类徐小虎称之为演进的面目,指那些十分熟悉原迹或近似原迹的后人所做的仿本,他们能反映出部分大师的构图与笔墨,却会在不知不觉中添加自己时代的特质和个人特色。如沈周画《富春山居图》,他几乎将作品完整的背下来,但仍然加入了自己的喜好如倪瓒的点等。第三类是变形面目,即艺术家有可能未见过原作,只见过改变过的作品,以大师为基础,同时不压抑自己的灵感与大师同在,清楚地表达了个人特色。最后一类就是捏造之作,即艺术家自由发明构图形式与笔法,不被大师所左右。
以此为基准徐小虎试图判定赵孟頫1295年由北方带回传为董源的《河伯娶妇图》卷、《夏景山口待渡图》与《潇湘图》的关系与年代。她对比了10世纪末燕文贵《江山楼观图》、12世纪初王希孟《千里江山图》等,从地平面的视角和皴法来观察,《潇湘图》不可能与北宋真迹同时。16世纪下旬为书画结构之极大转变,山水立轴的地平面往上延伸,造成山脉连续往上冲突。她将传为董源《夏景山口待渡图》与杨铉的《山口待渡图》利用简单的图片处理技术加工后拼成一张完整的作品,推论这两张作品应该同属于一个摹本。另外通过对比传为戴进、吴伟等稍晚时期的作品,最后得出结论:《潇湘图》至少晚于董其昌的年代。
讲座最后同学们就感兴趣的问题与徐小虎老师进行提问与交流,中央美术学院人文学院教授邵彦就同学提出的问题与徐小虎展开了简短的讨论。邵彦引用古希腊哲人的一句话为徐小虎精彩的演讲做结束语,“我可以不同意您的观点,但我用生命捍卫您的发言权”,书画鉴定就好像侦探破案,需要用证据去层层接近真理,学术研究可以有不同的观点,但学者的发言权是需要坚决捍卫的。
艺讯网记者:周杨洋
责任编辑:朱莉
摄影:胡志恒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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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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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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