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受之:当代建筑的发展趋势——CAFAM新设区(十三)

王受之:当代建筑的发展趋势——CAFAM新设区(十三)

2013年6月18日星期二下午18:30,由中央美术学院及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主办、中央美术学院建筑学院承办、TEXTENT学社协办的名为“当代建筑的发展趋势——CAFAM新设区(十三)”的讲座在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的学术报告厅举行。本场讲座的主讲人为王受之教授,主持人为中央美术学院建筑学院院长吕品晶教授。

王受之,设计理论和设计史专家,现代设计和现代设计教育的重要奠基人之一。1987年作为富布赖特学者,在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切斯特学院和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学院从事设计理论研究和教学。现为美国设计教育最高学府———美国艺术中心设计学院终身教授,美国南加州建筑学院教授,中国汕头大学长江艺术与设计学院院长。同时还担任政府以及知名企业顾问等职位。因此王受之教授不仅仅是一个理论研究学者,同时也是一个实践者。

进入讲座主题前,王受之先生首先同大家分享了两件事,一件是由“建外楼下画廊”策划的《记忆中国——王受之作品北京首展》将于2013年6月19日下午3点开幕,欢迎大家去参观。第二件事是王受之教授希望在座的同学们都可以去读一读其著写的《世界现代建筑史(第二版)》,这本书是在第一版被批判的基础上写成的,对第一版的内容进行了很多的修正和更新。

王受之教授决定此次讲座不播放图片,而是跟在场的听众讲几条“经”,他强调说,作为研究历史的人,他是非常注重“脉络”的讲法的。王受之教授首先讲到的是历史观的问题。他告诉大家对于设计史的研究实际上也存在一些不同的流派。通常我们认为历史的发展是“线性的发展”,但是他认为“线性的发展”并不能够完全反映这个世纪或者文化发展的规律,因为社会是多元的、冲撞的,所以不能把“线性史”或者是没有类别的历史用某种大框架框住,然后把史料往里面填放,这样就会使得一代年轻人在学习的过程中出现混乱的状态。同样的,建筑史也不是“线性的历史”。他提到中国的建筑史类书籍基本上都是建筑学专业的人著写的,而其作为历史研究学者之所以著写建筑史是因为受到威尼斯的大师曼弗雷多·塔夫里的启发,即做建筑的人多多少少会对建筑有潜在的倾向性,从而无法做到完全意义上的客观。

讲到当代建筑的发展趋势,王受之教授表示共有五点。并且,他认为当代建筑的发展在北京是最为激烈的。首先,第一个特点是地标建筑的泛滥。其认为北京的当代建筑有三大主要问题:体量太大、外国名家设计师太多、建筑跟北京缺乏关系。在当今“钱太多、时间紧、技术发达”三个条件的催生下更是产生了很多的地标性建筑,这对社会的能源、资源和财富的分配都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另外,对于写建筑史的人来说,最想要避免的莫过于把建筑史写成一本“地标建筑史”。

第二个特点就是如今在风格的流向上出现了几种风格同时并存的现象。王受之教授认为建筑流派“共存”状态应该是我们中国人心目中真正该有的东西,我们应该要接受艺术、建筑、设计领域里多种风格共存共荣而非以某个流派成为主流的局面。如果没有这样开阔的心态,那么这个国家的艺术、建筑、设计就不会变得丰富多彩。王受之教授希望在座的未来的建筑师们一定要具备一颗“兼容的心”。

第三个特点是参数化设计成为主角。电脑的技术使得“手工活”越来越少。王受之教授认为参数化设计释放了一种思维,而这种思维如果建立在缺乏文化训练的基础上就会使中国的建筑陷入一种混乱局面。并且中国现在的社会状况是“钱多”,而在“钱多”和“参数化设计”两者迅速发展的共同作用下,中国的建筑会走向一个更加难以捉摸的方向。

第四个特点是建筑类型的发展出现了一种潮流,被称为地域主义。地域主义指有一些国家开始从自己的民族传统、地域传统里去寻找新的建筑方向,例如印度尼西亚的巴厘岛、印度的斯里兰卡、泰国等地,并且这种“地域主义”也发展到了澳大利亚、新西兰。

第五个特点是可持续建筑的发展,即生态建筑、绿色建筑的发展。在此,王受之教授提到了国际著名的生态建筑大师马来西亚华裔建筑师杨经文。但是王受之教授认为在可持续性建筑上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可持续性建筑的技术目前依然不成熟;第二个是人类的科学技术已经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准,而将技术应用到可持续建筑仍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王受之教授表示今天讲座所要讨论的当代建筑的趋势大概就是这些,但仍存在着不全面的地方。

接下来是讲座的问答环节。现场的同学们向王受之老师提出了许多问题,例如中国建筑怎样走出自己的民族特色?王受之教授认为中国建筑师的能力不是主要的问题,而真正的问题是体制的问题。要使中国建筑走出民族道路恐怕还需要时间的磨练。接下来现场的同学又针对学生将来怎样为中国的建筑发展做出贡献以及作为建筑地产公司的顾问如何看待建筑师及其建筑设计等问题向王教授进行了提问请教,王受之教授结合自身经历,风趣地作出了详尽的回答。


艺讯网记者:周梦月
责任编辑:朱莉
摄影: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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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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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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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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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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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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