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5日晚,“思想空间”系列学术讲座——“‘空间协商’中的建筑”在美术馆学术报告厅举行。主讲人为中央美术学院建筑学院建筑系主任周宇舫教授,对谈嘉宾为建筑学院研究生部主任韩涛,讲座由美术馆学术部主任王春辰教授主持。
“空间协商是一个应对当下的语境。”
——主讲人,建筑学院建筑系主任 周宇舫教授
“空间协商是一个有生产力的概念。”
——对谈嘉宾,建筑学院研究生部主任 韩涛教师
▲ 讲座主持,美术馆学术部主任 王春辰教授
协商:神性空间与脚手架
周宇舫教授首先从观看本次CAFAM双年展的个人视角出发,对建筑作为实际应用型学科且如何在美术学院展开建筑教学从而引申至如何站在艺术的视角上看待建筑及空间、城市等等问题的存疑展开了叙述与讨论。紧密围绕“空间协商”这一主题,着重探讨了双年展中的协商表现、梳理了建筑史上的协商溯源,同时也简单以建筑学院学生的实践作品对这一话题进行了拓展和延伸。
“展览中使用了脚手架装置,它实际并不是一件复杂的装置,但却与空间协商的主题完好契合,它与以往的脚手架模式不同,这种契合表现在对空间的介入上,而非为了改变空间”周宇舫教授谈到自己首观双年展的感受,“这种装置将生长的寓意注入其中,并成为引导观众参观的线索和途径”。这样的表现模式也促使了周教授的进一步思考,空间的协商并不仅仅是作品置入后引发的空间效果的直接改变,而是两者共处能够产生的协调效应,这样的效应改变了美术馆的空间属性,使得原本的单一空间激发出了多元的面貌和状态。
▲ 讲座现场照片
美术馆是由日本建筑师矶崎新(ARATA ISOZAKI)设计的,“他设计的空间与教堂构造模式有一定的呼应关系,也试图带给人这样一种神性空间的感受,”因此,这种主体性构造非常强烈的空间与协商式的装置构造产生了一个对比和一个对话,这种戏剧化的效果是看点十足的。周教授进而分析了二楼入口处的“协商”谱系考,他表示谱系考的结论是开放的,“协商的概念承载着很多方面的意义,政治的、科学的、艺术上的。有趣的是在谱系考上没有找到与建筑相关的具体词汇,但协商成为一种行为方式,它表现在艺术、建筑中会产生什么样的效应是值得讨论的,这也对在美术学院做建筑的人启发了新的途径,对建筑生产和建筑批评提出了新观念”。
▲ 讲座现场照片
转译:建筑史思潮的演进
接着,周宇舫教授以现代建筑史上的思潮演进向观众介绍了一些著名建筑师和建筑团体的思维探索过程。他首先引入柯布西耶光辉城市(Radiant City)的概念,表示即使我们如今以批判的眼光来看待这一“强权式”概念,“但如若把视野收回至与我们紧密相连的高空,不难发现,像望京这样的地区其实已经大面积地实现了光辉城市的概念。”反观今日,这就是对我们的一种提示。欧洲几位建筑师组成的十次小组就在《现世的乌托邦》中对光辉城市所携带的强权思想提出了批判,他们强调城市应当成为有机体的存在,而非自上而下的强权霸业。
▲ 讲座现场照片
随后,周教授又列举了“游牧城市”、尤纳的“移动建筑”,建筑电讯派的“插座城市”、“计算机规模拓展”,“欧几里德般的原始设想”,以及日本包括丹下健三、黑川纪章在内的“新陈代谢派”的一些建筑思潮和概念设想,他表示,“在现实面前,这些庞杂的设想方案更多的是“纸上建筑”,为我们描述了一个早产的、可能的现实”。
周教授随后聊到曾目睹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的现场,并简单阐述了有关城市重建的问题,“纽约重建的过程可视为市民和政府以及建筑师之间协商关系的呈现。在纽约举行的纪念活动中,两束激光从原址向上投射至天空,建筑和空间的意义超越了其实际载体,它所涵盖的符号象征也是使得其成为攻击目标的原因之一。光束同时也表现出要民众重建纽约的信心。”进而也提出对有关实体建筑的作用问题、如何致力于美院建筑教学的问题的探索。
批判:空间协商的介入手段
▲ 异形雕塑对理性建筑的空间介入,来福士广场,成都
在第三部分的分享中,周教授以实际的建筑案例来诠释了空间协商作为介入的一种手段及其所可能产生的协商效果。以两个案例为主:利布斯·伍兹(Lebbeus Woods)为史蒂文·霍尔(Steven Holl)在成都来福士广场所设计的绝对理性的方格网大楼中以异形雕塑作为破解,并形成了新的对话,这就是一种典型的批判性空间介入,概念传达一目了然。库哈斯(Koolhaas)在IIT(美国伊利诺理工学院)挑战密斯(Mies)设计的经典透明盒子的案例也堪称一种空间介入的典型,原本完整的理性秩序被曲型建筑和斜线分割消解开来,“虽然整个呼应效果并非皆大欢喜,但设计者以何种姿态的介入成为矛盾核心,传递了建筑师的个人观念。”周宇舫教授解释道,“这实为一种介入的手段,一种对话的方式”。
▲ 库哈斯对密斯的建筑介入,伊利诺理工学院,美国
在分享了几个著名建筑案例后,周教授又从建筑学院的学生作品角度向观众展示了空间介入手段的另一种诠释,他表示“虽为学生作业,其中所涵盖的建筑思维能力、批判能力和创造是显著的、值得探讨的。”也希望在今后的教学中保持创意概念的灵感启发和多元引导。
▲ 讲座现场照片
在嘉宾对话环节中,韩涛老师首先表述了对双年展的空间协商模式的看法,他认为这次的脚手架装置与过去大有不同,“以往的建筑脚手架是作为承力支撑的,这次变成观念的物化,以景观和框架而非强烈物体的状态营造了一种氛围”,而在这之中无限的二维码、书册涵盖其中,所有的事物并置共处,时间性被呈现出来,事物之间与观众之间彼此对语。
二位嘉宾随后的对话紧密围绕空间协商而展开,以周教授在讲座中分享的三个部分作为对话资料和基础文本,对有关空间协商的效应、空间协商的主体、建筑师们的思潮演变、当下中国建筑转型的可能及实践操作和如何在建筑学院进行教学等问题进行了概括式探讨。
▲ 讲座现场照片
最后回到双年展话题时,韩老师表示,“取消了策展人就是取消了绝对权力的主体,协商对话的参与人变得多元,多元主体代替了单一主体的结构。”进而解释道,“协商似乎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时间的绵延改变了物理空间上的碎片模式,虽然经过协商过程的事物最终表现出的不一定是完整、协调的样貌,但那些看似完整、理性的建构有可能才是强权表达的一种方式。”空间的协商连接了规则的转移,过于注重审美是强调强权、强化单一的表现,而多元主体似乎意味着被更多的人使用,由更多的人共享。“好的展览是生产知识的过程,十分有助于我们理解当下的生活状态。未来,建筑师有可能就是协调员。”
王春辰教授最后做了主持总结,他表示本次讲座超越了以往以纯艺术为核心的讨论范畴,深广的思路被呈现出来,也希望能通过美术馆今后的展览引发更有意思的多元思考。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