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志四韵:李斛的艺术步履” 之《披红斗篷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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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红斗篷的老人》 李斛

片 纸本彩墨72cm×55cm 1956年 家属藏


李斛在中国人物绘画方面,通过和传统的中国水墨画相结合,怎么创新,他有一定的探讨,这种探讨在我们的课堂上也谈到过,而且拿出他的范画,譬如说著名的两幅画,一幅是《披红斗篷的老人》,让人感觉到很有一些西画的调子,但是你再细看上面没有那么多的颜色,基本上是水墨,可是却给人一种良性的误解,好像里面颜色冷暖变化非常丰富,而且他在讲这些东西的时候并不回避自己的一些技巧秘密,因为我们在科班里发现有的教师是“绣出鸳鸯以针看”,不把真经赋予人,这是古代讲的保守教师的表现,绣出鸳鸯,你看好不好?好,怎么绣的不告诉你,而把针给你,但李斛老师不是这样。像这幅老人像,他用的纸很薄,通过水墨来解决明暗的转折,但又不是特别强调这种外光,关键部位的结构怎么交代、怎么过渡,有的地方颜色是从前面罩,还有的是从纸后面托,托完了以后还要考虑到托的效果,因为在宣纸上画画当时不可能显现出之后的效果,还必须经过托裱,这点不像油画,不像画水粉,上去一笔基本上就是它的最后效果的颜色。而在国画纸上画,不管是皮纸还是宣纸上一笔不是最后效果,所以在讲它的微妙变化的时候,他都非常具体地来谈,所以这样的一个老师,我们觉得上他的课很有收获,而不像有的讲一些大道理、讲一些廉价真理,或者街上买本书都可以知道的东西,他完全把自己融会贯通的、经过实践检验的经验详细地教给我们。所以我觉得他在中国的水墨人物画怎么在传统基础上创新,这个问题上来说,通过教学让我们感觉到他在这方面是有所创新的、有所探索的。再有一幅是印在邮票上的《关汉卿》画像,对于关汉卿,我们现在没有任何可参考的资料,不像孔夫子历来大家都承认的抄手而立这样一个圣人的形象。可现在关汉卿被选为世界文化名人,是我们中国的大戏剧家,不是说一提世界有名的戏剧家就是莎士比亚,我们的元朝戏剧相当发达,关汉卿是其中一位代表人物。这幅画要展现一位中国戏剧家怎么展现?首先要让人感觉是用中国的绘画形式来表现中国的一位戏剧家,他煞费苦心,就凭他对这位戏剧家的理解来创造形象,尤其在姿势方面,他最后选择这个姿势就好像他写出剧本来在看彩排,他很关心舞台效果怎么样,你看他的姿势不是很稳当地坐在那儿,他不是在休息,也不是在构思,他好像已经写出本子来了让人彩排—是否能达到我的意图?很关注,是编剧加导演的一种神态。他的脸部刻画显然是吸收了一些西画的元素,但让人感觉还是中国人画的中国水墨画,又吸收了西方有用的元素结合起来,这当然是徐悲鸿先生的教导。第二,这个线条不是普通的线,但是又不同于传统十八描的线,他给我们上课有一句名言:“要注意线,线是垂直于你的面。”他是这么理解的,一条线下来之后感觉它的虚虚实实,感觉到向你垂直的立体,而不是简单的一条条线条,不是装饰性的线,它很有表现力、很简练。所以我觉得这幅画你能算得出多少笔,但是表现力很丰富。很微妙的地方,比如说胡须,关汉卿稳重的外表中间透着一种才华,所以他这幅画可以讲是煞费苦心,是苦心经营的结果。我父亲曾经对李斛讲过:“你画画很用心,太用心了就会伤神。”他在画《三峡夜航》时,我父亲当时说这些话的时候就有些担忧,说李斛先生画这幅作品用心太过度了,恐怕于身体不利。从这件事上我们可以看出李斛先生对待自己的艺术创作是十分敬业的,所以在我们心目中,李斛先生是一位非常称职的、非常负责任的,又很有功底的老师,是一位既尊重传统又不保守的老师。到现在我一闭眼还能想起他的形象,他教学的认真还表现在课堂的着装上,认真极了,衣服整整齐齐,每天来上课从不迟到的,让你感觉他进入教室的时候是把教学当成一件神圣的事业来对待的,所以李斛先生给我留下的印象是非常非常好的。

节选自李燕《回忆恩师李斛》

李燕,画家李苦禅先生之子,现为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教授,李苦禅纪念馆副馆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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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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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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