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歌一曲献中华——许幸之艺术成就回顾展”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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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九一八事变爆发94周年。“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把我们的血肉,筑成我们新的长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义勇军进行曲》的旋律已经深深印入每一个中国人的内心,成为民族精神的象征。歌曲诞生于1935年由许幸之先生导演的经典影片《风云儿女》,电影以九一八事变为创作背景,旨在唤醒民众加入抗日救亡的大潮。


适逢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中央美术学院与中国美术家协会联合主办的“雄歌一曲献中华——许幸之艺术成就回顾展”在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开幕。此次展览展出了400余件作品及文献,从电影、绘画、文学、戏剧、艺术理论等多个方面,全面呈现许幸之先生的艺术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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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式现场


中央美术学院老领导、老教授盛杨、杜键、曹春生、黄华英、韩光煦、袁宝林、张大生、尤劲东、陈文骥、陈建华、高天雄等,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范迪安,中国电影家协会分党组成员薛长绪,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党委书记、馆长罗存康,中国电影博物馆党组副书记徐维功,中国文联出版社党委书记、董事长尹兴,中国文联出版社副总编辑王柏松,扬州市政协副主席李建芳,徐悲鸿艺术研究院院长、徐悲鸿纪念馆馆长徐庆平,原云南画院副院长姚钟华,中央民族大学美术学院教授刘秉江,中国传媒大学动画学院教授路盛章,许幸之先生家属及亲友代表,中央美术学院院长林茂,党委副书记王晓琳,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吴强,各院系、部门负责人,以及师生代表共同参加了开幕式。中央美术学院党委副书记王晓琳主持开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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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茂 中央美术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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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举办许幸之先生艺术展,既是对烽火岁月和抗战先辈的深切缅怀,也是向为我国文艺事业倾注毕生心血的老一辈艺术家致敬,学习他们以深沉大爱培育英才、以恢弘大美绘写时代的高尚情怀。”林茂表示,先辈的艺术作品是最生动的课堂,先生们的创作生涯是最真切的楷模。他谈到,展览由学术团队精心编排,许先生家属悉心整理文献并深度参与策展,许多作品和珍贵文献为首次呈现。展览全面、立体地展现许幸之先生在艺术探索、教育教学与文化事业等方面的卓越成就,完整呈现他跨越多个艺术领域的宏大格局。希望中央美术学院的师生,能够跟随像许幸之先生这样的“大先生”,在百年央美的深厚积淀上,赓续中央美术学院的光荣血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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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迪安 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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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老央美人,我至今记得当年在王府井老校园里能经常见到许幸之先生,似乎他常穿着一件暖红色的毛衣,满头银发,很有学者型艺术家的风范,让人难以从他平和而慈祥的神态中看到他经历过那么多历史风云,做出过那么多为历史所铭记的艺术贡献。”范迪安先生回顾了许幸之先生拥有传奇般色彩的艺术历程。他谈到,许幸之先生是受到五四新文化运动感召,属于在觉醒时代成长起来的一代文艺家;他是在美术、电影、文学、戏剧、诗歌、音乐等领域都拥有才华、善于融通创造的文艺多面手;他是在党的文艺思想指引下,具有坚定文化理想和艺术信念的革命文艺家。展览以综合性的展陈方式呈现出许幸之先生丰富的艺术人生和重要文献,展览形成的视听融合、影像、文献与画作交织的场景,让人走进历史的空间,获得对许幸之先生人生和艺术的深度感知。雄歌一曲献中华,正是许幸之先生精神的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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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芳 扬州市政协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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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幸之先生的家乡代表李建芳谈到,“许幸之先生是扬州人,他曾用画笔深情描绘了一批扬州风景,我们以故乡之名诚挚邀请《许幸之艺术成就回顾展》再度回乡巡展,诚邀许幸之先生的家人、朋友、学生常回扬州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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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润生 中央美术学院人文学院党总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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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许幸之先生调入中央美术学院工作,创办并担任美术理论研究室主任,为新中国第一个美术史系的诞生奠定了基础。”于润生谈到,以许幸之先生为代表的老一辈艺术教育家们,为建构新中国美术教育体系倾注心血,他们所秉持的艺术为人民服务的教育理念,已成为我们今日学术追求与育人精神的重要源头与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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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国庆 许幸之先生家属代表、许幸之之子、展览策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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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亲许幸之在他八十七年的文艺生涯中从未停下创作的脚步,晚年仍笔耕不辍,探索新的绘画形式。”许国庆先生回忆了父亲许幸之先生的艺术人生。他用七年的时间和精力编纂《许幸之全集》,希望全面呈现许幸之先生在绘画、电影、戏剧、文学和美术史论等不同领域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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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琳 中央美术学院党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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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开幕式


此次展览得到家属的大力支持,家属向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捐赠许幸之先生代表作品《失业者》《水晶世界进行曲》《静静的河湾》《朱理二世石膏像》等18件作品;向中央美术学院人文学院捐赠许幸之先生旧藏图书466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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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馆长靳军、中央美术学院人文学院党总支书记于润生,向许幸之先生家属代表许国庆颁发捐赠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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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范迪安、中央美术学院院长林茂、中央美术学院老教授曹春生、许幸之先生家属代表许国庆共同为许幸之先生雕像揭幕,校史研究中心主任秦建平主持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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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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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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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9月,许幸之在家中创作油画《水晶世界进行曲》


许幸之(1904—1991)是中国著名艺术家、美术史论家、艺术教育家、影剧编导、左翼美术运动先驱、文艺战士、中国美术家协会理事、中央美术学院教授。他早年毕业于上海美专及日本东京美术学校。1930年,参与发起组织左翼美术团体“时代美术社”,并被推选为中国左翼美术家联盟首任主席。


在20世纪中国艺术变革的激流中,许幸之如同一枚多棱镜,将时代的光谱折射出斑斓的维度。他左手执调色盘解剖时代肌理,右手持摄影机记录民族心跳,以戏剧舞台为思想战场,用文学笔锋刺破精神迷雾。这位左翼文化运动的代表,在美术、电影、戏剧、文学四重维度上裂变出惊人的创造力,更以文艺理论家和艺术教育家的身份将革命火种播撒进新中国的土壤。当我们凝视这位文化先驱的足迹,看见的不仅是个体艺术家的传奇,更是一部20世纪中国艺术现代性转型的图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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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1月,许幸之绘画、吴印咸 摄影合展(《文艺画报》1934 年第1卷第2期 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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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中央美术学院油画系教师合影。后排左起:李天祥、梁玉龙、艾中信、詹建俊、李铁根、葛维墨、靳之林、侯一民、韦启美、许幸之、董希文、林岗、潘世勋;前排左起:单淑英、戴泽、尹戎生、闻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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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秋,许幸之根据意大利记者乔治·洛蒂拍摄的周恩来照片创作油画《伟人在沉思中》


在绘画领域许幸之是最早将现代主义语言与革命叙事熔铸的先锋。青年时期,他用表现主义的手法,以《失业者》《铺路者》的沉重命题,将左翼文化运动的精神转化为对社会现实的诘问;中年后,又以《巨臂》充满形式美感的语言,满怀激情地歌颂了新时代工业力量的觉醒;晚年,他将丰富的生活阅历凝练于静物画的创作,在东方审美情趣的摸索中,找寻油画民族化的道路。这种将形式探索与社会关怀相统一的艺术理念,为中国现代美术开辟了崭新的美学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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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许幸之美术史论译著:《法兰西近代画史》封面 ,上海 文华美术图书印刷公司出版,1931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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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7月20日,“荷兰画家伦勃朗诞生350周年纪念会和展览会”在北京举行,许幸之在纪念会上做主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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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2月,许幸之等美术理论教研室成员与民族美术研究所部分同仁在中央美术学院大门口合影


在美术理论领域,许幸之是中国现代美术史研究的重要奠基者。在20世纪30年代中国现代艺术的萌芽期,许幸之是最重要的艺术理论译介者和普及者之一。他连续发表《新兴美术运动的任务》《中国美术运动的展望》等重要文章,并翻译多篇西方艺术理论文献,积极参与左翼美术思想的建构。1954年,许幸之主持并担任中央美术学院美术理论研究室主任,该研究室正是后来美术史系的前身,他组织年轻教员翻译资料、引进教材,还亲自撰写了十多篇外国美术史讲义,为新中国第一个美术史系的诞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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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许幸之小说、散文合集《归来》(巴金选编的《文学小丛书》之一)封面,上海  文化生活出版社1940年4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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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许幸之诗歌合集《诗歌时代》封面,上海 海石书店出版,194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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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许幸之诗集:《万里长城》封面,上海联合出版社出版,194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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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郑正主编《许幸之诗集》封面,香港天马图书有限公司出版,2004年1月


文学世界里的许幸之,始终保持着诗人的敏锐与战士的锋芒。其诗集《诗歌时代》以“牧歌”“大板井”“中国的母亲”串联起个人成长与时代变迁所交织的共鸣情感;散文集《归来》则在抒情笔调中埋藏着批判现实的线索。他构建起连接鲁迅与新兴作家的桥梁,使左翼文学既保持思想锐度又获得多元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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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1月,许幸之在上海电通影片公司,导演了中国最早的抗日题材故事片《风云儿女》,其电影主题歌为《义勇军进行曲》,现在已经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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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2月,许幸之导演电影《风云儿女》现场照片,金石声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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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4月,许幸之(左一)和吴印咸(左二)等人在上海郊区某地拍摄电影《风云儿女》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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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5月24日,抗日救亡电影《风云儿女》在上海公映,电影主题歌《义勇军进行曲》很快成为全中国人民反抗日本侵略的战歌。图为该片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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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9月28日,许幸之(左上角)与电通公司同事在海军新军舰《平海号》下水仪式上拍摄纪录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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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上海百代唱片公司出品的《义勇军进行曲》原版唱片,只有聂耳作曲的署名,由袁牧之、顾梦鹤等七名男演员演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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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风云儿女》宣传图片,诗人辛白华(袁牧之饰)到歌舞班子化妆间看望好友阿凤(王人美饰),吴印咸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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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春,许幸之赴北京,出任中央电影局电影艺术委员会编导。1951年他导演了新中国最早的军事题材故事片之一《海上风暴》,图为该片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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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许幸之导演的抗日救亡故事片《风云儿女》初次上映之后,直到1980年代初期,才又在全国重新上映。图为1980年代复映时的海报


在电影领域,许幸之将镜头化为时代之眼,记录了民族的集体记忆。1935年执导的《风云儿女》,以平实的影像风格唤醒了最为震慑人心的激昂斗志,由田汉作词、聂耳谱曲的影片主题曲《义勇军进行曲》更是迸发出惊雷般的力量,日后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这部左翼电影运动里程碑式的作品,不仅奠定了中国现实主义电影的美学范式,更将艺术的政治表达提升到民族精神的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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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12月许幸之导演曹禺话剧《雷雨》剧照,由青鸟剧社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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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年上海沦陷后,许幸之在租界地区积极参加进步戏剧运动,导演了多部话剧。这是他导演了罗曼•罗兰的《爱与死的搏斗》后,与演员们的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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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9年7月底,导演许幸之与饰演阿Q的演员王竹友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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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10月,为纪念鲁迅逝世二十周年,全国一些剧团纷纷重新上演许幸之改编的《阿Q正传》六幕话剧,图为沈阳话剧团演出剧照


戏剧舞台上的许幸之,则是实验精神与大众启蒙的一面旗帜。他改编的鲁迅名著《阿Q正传》,既保留了原作对人性的深刻解剖,又融入鲁迅《孔乙己》《药》中的内容,通过悲喜剧的形式,形成极具批判与讽刺的戏剧风格。自20世纪30年代首演以来,历经演出皆引发轰动,在不同时代产生广泛影响,实现了戏剧革新与大众美学的历史接轨。


这位美术、电影、戏剧、文学兼擅的艺术家,不仅是艺术创作的先锋实践者,也是文艺理论的研究者、写作者与传播者,为新中国美术史论事业和绘画艺术人才培养做出了杰出贡献。从中华艺术大学到中央美术学院,许幸之更是以余半个世纪的时间深耕教学领域。他通过译介的方式,将现代艺术理论引入中国,携尖锐的笔锋撰写文艺著论,又将“艺术为人民”的理念化作具体的教学实践,培养出大批将艺术理想与社会责任融为一体的文艺战士。


美术的形色、电影的镜头、戏剧的场域、文学的字句,在许幸之手中交织成变革时代的和声。这种跨越艺术门类的创造性实践,不仅塑造了左翼文艺的美学标高,更启示我们:真正的艺术革新,来自于对现实的深刻观照,更是个体与时代的双重照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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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理二世石膏像》 1925年 纸本素描 63×47.5cm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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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步——东京街景》布面油彩,33.5×45.5cm,1926年,私人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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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路者》布面油彩,50.5×67.7cm,193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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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俄国奥斯特洛夫斯基的话剧〈大雷雨〉所作的舞台设计》 纸本水彩,10×15.5cm,193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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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田丰收》布面油彩,49×65cm,194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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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鹫峰写生》板面油彩,20.3×29.1cm,195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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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臂》板面油彩,53.7×71.7cm,1957年,中国美术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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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高不可攀》布面油彩,直径114cm,196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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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站朝晖》板面油彩,44.2×61.8cm,1962年,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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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造船厂》布面油彩,54.8×79.5cm,196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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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之晨》板面油彩,44.2×61.8cm,1962年,泰康保险集团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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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色协奏曲》布面油彩,62.0×76.0cm,1962年,私人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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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球星》布面油彩,71.5×58.5cm,196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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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世界进行曲》板面油彩,直径127.3cm,1977年,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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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山冰湖壁画稿》纸本水彩,36×67cm,197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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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灯柿》板面油彩,29×38.5cm,1978年,中国美术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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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红柿》板面油彩,30.2×40.0cm,197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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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辉煌·中央美术学院艺术名家

雄歌一曲献中华

——许幸之艺术成就回顾展


主办单位:

中国美术家协会

中央美术学院

承办单位:

中央美术学院党委宣传部

中央美术学院校史研究中心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

中央美术学院人文学院

中央美术学院油画系

支持单位: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

中国电影家协会

中国电影博物馆


展览时间:2025年9月18日—10月19日

展览地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3层B展厅


宣传部/文图


儿童公共教育活动预约表格

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请同意团体参观协议
提交预定

成人公共教育活动预约表

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请同意团体参观协议
提交预定

团体公共教育活动申请表

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请同意团体参观协议
提交预定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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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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