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在和平与繁荣的共同梦想下建立了合作关系。时逢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建交65周年,为推动中印尼人文交流和文化互鉴,由印尼驻华使馆、中央美术学院与中外友好国际交流中心共同主办,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承办的“溢彩华章——中国印度尼西亚当代绘画艺术邀请展”于12月1日在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隆重开幕。展览邀请了中印尼艺术家约50余件作品参展,呈现与表达了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在当代绘画领域的时代探索与交流愿望。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驻华大使苏更拉哈尔佐、中央美术学院院长范迪安、中央美术学院党委书记高洪、中外友好国际交流中心主任柯志华、印度尼西亚著名艺术家马永强、中国美术家协会副秘书长陶勤女士、中央美术学院合作与交流处处长徐佳女士以及东盟各国驻华使馆的使节、各使馆文化处的外交官员、参展艺术家等出席了开幕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副馆长唐斌担任主持。
范迪安院长首先代表中央美术学院向各位来宾表示欢迎。他在致辞中指出,以联合举办艺术展览的方式来促进两国建交,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有着特别的意义。中国与印尼的关系非常有代表性,这也表现在艺术领域。在对印尼驻华使馆与中外友好国际交流中心为促成此次展览所付出的努力表示感谢之后,范迪安院长指出在中央美院这所百年院校及其具有国际视野的美术馆举办这次展览,将很好地促进老一辈艺术家与艺术青年、艺术界与社会公众等多方的交流。这次展览将成为中国与印尼两国艺术交流的一个开端,两国人民必将在艺术与文化交流的推动下获得更加深厚的友谊和情感。
中国与印尼建立外交关系虽然只走过了65周年的历程,但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早已世代相承,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驻华大使苏更拉哈尔佐先生在致辞中指出两国在文化与艺术上自古以来的相互融合与借鉴发展。此次展览以促进两国文化交流为基本目的,也希望能够使中国更加了解印度尼西亚的当代艺术发展状况,更希望对中国与印尼两国关系产生积极的影响。苏更拉哈尔佐先生最后表示,希望将来能通过此类活动的举办不断加强两国在各个领域双边关系的基础,共同为实现两国“和平与繁荣的伙伴关系”这一伟大愿景而努力。
中印尼两国都是有着悠久文化的亚洲大国,文化交流在两国交往历史上占有重要位置。中外友好国际交流中心主任柯志华先生表达了对人文交流在当下提升中印尼战略合作内涵上所扮演角色的重要性认识。近年来,两国文化交流与合作进入了历史最活跃的时期,而此次展览是进一步深化文化交流合作的又一重要举措,两国艺术家在共同探讨如何加强本土文化与异域文化的交流之中获得对夯实双边关系基础与推动本国及世界艺术繁荣的启发。致辞的最后,他对两国艺术家艺术观念的交流与融合、文化艺术系起中印尼两国人民友谊的心灵纽带等美好希望发出祝福与期待。
开幕式上,华裔艺术家马永强先生将其水墨绘画《婆罗浮屠永恒》捐赠给中央美术学院,在场嘉宾与观众一起见证了这一祝愿中印尼友谊长存的场面。印度尼西亚大使馆的参赞黛薇女士为大家介绍这件作品,称其表达了“世界的和谐”。马永强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说:“虽是土生土长的印尼人,但我的身体里流有中国的血液。”在另一幅展览作品中,他还画了中国的长城和印尼的婆罗浮屠,来表达对两国友好关系的祝福。
在中央美院美术馆展出之后,中国艺术家的参展作品也将于明年2月赴印度尼西亚国家博物馆交流展出。
尹冉旭/文
全晶/图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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