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新知‖丹托艺术哲学

主题研讨

丹托艺术哲学/如何理解“艺术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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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年4月22日至23日 9:30-17:00

地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 学术报告厅

 

主办:中国中央美术学院

中国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

美国密西根州立大学布鲁德美术馆

美国明尼苏达大学艺术系

特别支持:泰拉美国艺术基金会

 

主题:丹托艺术哲学/如何理解“艺术的终结”

时间:2015年4月22日 14:00-17:00

分场主持人:陈岸瑛(清华大学艺术史论系 系主任)

14:00 介绍分场主持人及发言人

14:05 分场主持人开场

14:10—15:00 主题发言

发言人:Mary Wiseman 纽约大学研究生院 荣退教授

Thomas Rose 美国明尼苏达大学艺术系 教授

彭锋 北京大学艺术学院 教授

15:00—15:15 茶歇

15:15—16:15 小组讨论:陈岸瑛,Mary Wiseman,Thomas Rose,彭锋

16:15—17:00 Q&A(主讲人与观众)

 

学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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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y Wiseman/玛丽·怀斯曼

纽约城市大学研究生中心哲学与比较文学荣退教授。她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学习,撰写《罗朗·巴特之狂》(伦敦与纽约:劳特利奇出版社,1989年),此专著论述了巴特对后结构主义、语言学理论、后现代主义和历史学理论的开创性贡献。她与刘悦笛共同编撰了《当代中国艺术的颠覆策略》(莱顿与波士顿:布里尔出版社,2011),此书就西方艺术概念是否适用于中国的当代艺术提出了若干质疑。

玛丽在美学,伦理学和艺术哲学及文学方面发表过大量文章。她是《美学与艺术批评杂志》编辑委员会的资深委员,两次任美国美学协会的理事,并担任国际美学协会总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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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mas Rose/托马斯·罗斯

著名的视觉艺术家,其多媒体作品在中国、韩国、法国、意大利、瑞典和美国等多个国家均有展出,诸如华盛顿的赫希洪博物馆、纽约的惠特尼博物馆、钟塔画廊、MoMA PS1现代艺术博物馆、苏格拉底雕塑公园、明尼苏达州明尼阿波利斯市的沃克艺术中心、明尼阿波利斯艺术博物馆和魏斯曼艺术博物馆等等。在2009年和2012年的第九届与第十二届平遥国际摄影节上,托马斯的现代摄影作品两度被授予最佳国外摄影师奖;他本人也多次在北京举行个展并参与群展。自2006年起,托马斯积极与北京电影学院开展跨文化合作,负责为来自明尼苏达大学和北京高校的艺术家、学者和学生们等一道创造交流展览、研究合作的项目。

 

由于托马斯在跨学科方面的积极协作及其在创建跨学科对话、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合作项目(如“校园故事”等)上所做出的不懈努力,其于1999年获任明尼苏达大学人文学院费斯勒·兰伯特委员会主席一职。他创办的这些合作项目在美国全国各地的跨媒体艺术中心和Soo视觉艺术中心等均有展演。托马斯于2003年完成的、以校园故事为题材的书籍《我们从哪里开始》图文并茂,并配有音频,被沃克艺术中心、洛杉矶盖蒂艺术中心、惠特尼美国艺术博物馆和明尼阿波利斯艺术博物馆等多家机构竞相收购。罗斯先生将与他的合伙人布莱恩特·格里菲思先生(德州农工大学柯柏斯克里斯提学院教育系教授)一道,继续开展这个项目,使学生们能够更多地参与到这些合作项目中来,探索地区本位学习的多种可能性。

在意大利贝拉焦学习中心学习期间,罗斯先生曾获得1992年度洛克菲勒基金会“驻地奖学金”,曾两次荣获美国国家艺术基金会奖学金,以及明尼苏达州立艺术委员会奖学金、布什基金会奖学金、麦克奈特基金会奖学金和杰罗姆基金会奖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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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锋


哲学博士,北京大学艺术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艺术理论系主任,北京大学美学与美育研究中心副主任,教育部高等学校艺术学理论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长,中华美学会常务理事,国际美学协会执行委员,国际美学协会中国代表,从事美学理论、艺术理论、艺术批评、展览策划、剧本创作等方面的研究教学和实践。

出版学术专著13部,包括《跨界交响——美学在艺术中历险》(北京师大,2015)、《中国美学通史现代卷》(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方案:2011威尼斯国际艺术双年展中国馆》(人民美术出版社,2012)、《美学导论》(复旦大学,2011)、《回归:当代美学11个问题》(北京大学,2009)、《西方美学与艺术》(北京大学,2005)、《完美的自然》(北京大学,2005)等,出版学术译著7部,包括《艺术的语言》(北京大学,2013)、《美学入门》(南京大学,2008)、《景观美学》(北京大学,2008)、《实用主义美学》(商务印书馆,2002)、《哲学实践》(北京大学,2002)等。在《哲学研究》、《文艺研究》、《北京大学学报》,Philosophy East and West,Filozofski vestnik,International Yearbook of Aesthetics,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iterature and Aesthetics等国内外知名学术期刊发表中英文论文200余篇,涉及哲学、美学、艺术理论、艺术批评等方面;撰写艺术批评文章150余篇。

策划艺术展览200余次,包括“弥漫——第54届威尼斯国际艺术双年展中国馆”(2010年意大利威尼斯),“相遇丝绸之路——首届中国新疆国际艺术双年展”(2014年乌鲁木齐),“开悟——首届中国大同国际雕塑双年展”(2011年大同),“时差——中德新媒体艺术展)(2012年德国汉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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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岸瑛




清华大学美术学院艺术史论系主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艺术理论、美学、视觉文化研究和现当代艺术。著有《新乌托邦主义》(第一作者,台湾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翻译《寻常物的嬗变》(阿瑟•丹托著,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和《影响我们时代的100位新锐艺术家》(弗朗西斯卡·加文著,北京美术摄影出版社,2014年),主持“西方现代美术的观念基础和美学基础”、“当代国际设计展览机制对创新经济和文化产业的推动研究”、“影响我们时代的100位新锐艺术家”等多项科研课题,新世纪以来发表论文40余篇。曾参与策划首届北京国际设计三年展(2011)、第三届艺术与科学国际研讨会(2012)、艺术史论新思维——全国艺术学理论学科发展高端论坛(2013)、美国艺术史与展览国际学术研讨会(2013)、再生产——中国当代工艺美术学术论坛(2014)等大型学术活动。2010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12年入选清华大学“基础研究青年人才支持计划”,2013年获第六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第二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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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瑟•丹托国际学术研讨会——艺术品:从物品到理论”工作组

总监:王璜生

策划:王春辰,Michael Rush,Thomas Rose

会议协调:易玥,高高,Jennifer Somerville

公共教育:任蕊,胡晓岚,姚奕群,梁雯





标签: Museum&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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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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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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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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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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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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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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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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