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新知‖丹托艺术哲学与批评对中国艺术的意义——阿瑟·丹托国际学术研讨会·第三场预告

公教新知‖丹托艺术哲学与批评对中国艺术的意义——阿瑟·丹托国际学术研讨会·第三场预告

2015-04-21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

阿瑟·丹托国际学术研讨会——艺术品:从物品到理论

Arthur C. Danto and the Work of Art: from Object to Theory


主题研讨III


主题:丹托艺术哲学与批评对中国艺术的意义

时间:4月23日 14:00—17:00

分场主持人:宋晓霞 中央美术学院 教授

14:00 介绍分场主持人及发言人

14:05 分场主持人开场

14:10—15:00 主题发言

发言人:隋建国 中央美术学院 教授

Mary Wiseman 纽约大学研究生院 荣退教授

David Brubaker 武汉纺织大学 教授

Ginger Danto 丹托之女

15:00—15:15 茶歇

15:15—16:15 小组讨论:宋晓霞,隋建国,Mary Wiseman , David Brubaker , Ginger Danto

16:15—17:00 Q&A(主讲人与观众)

 

学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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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建国


中央美术学院雕塑系教授。他被评论家誉为“在观念主义方向上走得最早也最远的中国雕塑家”。曾多次参加国际艺术群展,近期展览项目包括《重新发电——第九届上海双年展》(上海当代艺术馆,2012年),《见所未见,UNSEEN——第四届广东双年展》(广东美术馆,2012年),《城堡中的花园——第九届巴滕贝格雕塑双年展》(德国,2013年)。艺术家个展包括:《隋建国:理性的沉睡》(美国旧金山亚洲美术馆,2005年);《运动的张力》(北京今日美术馆,2009年);《海牙天下》(荷兰海牙雕塑艺术馆,2011年);《隋建国》(佩斯北京画廊,2012年),《物痕-隋建国》(法兰克福谢佛画廊,2012年),《隋建国的掷铁饼者》(大英博物馆,2015年),《盲人肖像》(纽约中央公园,2015年)。


隋建国在艺术探索中对创作观念、作品形式、媒介选择、处理方法、时空经验等多个方面都有独特的理解和认识。他的雕塑将观念与形式巧妙地结合在一起,作品多以大的尺度感给人以感官上的冲击力。隋建国早期的雕塑作品带有很强的符号性,这些符号大多与社会、历史的特殊记忆密切相关。随后,他的创作逐渐抛离了个体的身份,创作进入了更为宏观的视角,从中可以看到一种对时间与空间概念的文化探索。同时,隋建国也成功地将雕塑带入一个全面反省中国现代性的艺术实践中。无论是早期的现实主义作品,还是后来创作的“中山装”、“恐龙”等经典形象,都是在中国本土的知识谱系和文化经络中寻找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途径与方式,具有明显的知识分子气质,流露出严肃的社会批判立场和人文道德指向。此外他的创作还涉及影像、公共行为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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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y Wiseman/玛丽·比特纳·怀斯曼

大学研究生中心哲学与比较文学荣退教授。她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学习,撰写《罗朗·巴特之狂》(伦敦与纽约:劳特利奇出版社,1989年),此专著论述了巴特对后结构主义、语言学理论、后现代主义和历史学理论的开创性贡献。她与刘悦笛共同编撰了《当代中国艺术的颠覆策略》(莱顿与波士顿:布里尔出版社,2011),此书就西方艺术概念是否适用于中国的当代艺术提出了若干质疑。

 

玛丽在美学,伦理学和艺术哲学及文学方面发表过大量文章。她是《美学与艺术批评杂志》编辑委员会的资深委员,两次任美国美学协会的理事,并担任国际美学协会总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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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Brubaker/大卫·布鲁贝克



武汉纺织学院艺术与设计学院教授,研究学者。他于芝加哥艺术学院获得艺术硕士学位,并于伊利诺伊州立大学获得艺术哲学博士学位。他对中国当代艺术与当代水墨的研究体现在其著作《姬子及其艺术:墨道山水》,另外还参与撰写了《当代中国艺术的策略》、《佛教与梅洛·庞蒂》、《梅洛·庞蒂的女性主义解读》。他发表过多篇学术论文,刊登于《当代中国艺术》、《美学与艺术批评》、《价值探讨》、《库艺术》、《西北美术》等中外期刊。此外,大卫·布鲁贝尔还是一位画家和版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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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nger Danto/金杰·丹托



阿瑟·丹托与第一任妻子(雪莉·珍·丹托)的小女儿。曾为驻美新闻工作者和调查记者,后为《纽约时报》、《国际先锋论坛报》、《今日美国》和其他美国和欧洲的艺术杂志撰写艺术新闻,她的撰稿另涵盖艺术家画册,专题论文,艺术综述和译文。2002年,金杰和她的丈夫阿兰·亨切尔(巴黎帕森斯设计学校校长)回到美国定居,居住于弗洛里达州的圣奥古斯汀。金杰现致力于动物保护,并参与和其父亲艺术理论相关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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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霞



中央美术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持教育部“当代艺术实践与增强国家文化竞争力战略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美术史•20世纪的美术》(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文化部“中国形象的海外生成:近20年中国当代艺术展海外调查”等项研究,完成中国美术家协会海外研修项目“从海外看中国形象的塑造”。自2009年在中央美术学院人文学院开设博硕研究生专题课程“20世纪中国美术研究的问题与方法”、“西方视角与中国当代艺术研究”、“当代艺术专题研究”。2013年在中央美术学院策划并主持全校跨院系工作坊“全球视野下的当代艺术研究”。自2013年以来,学术主持中央美术学院“当代学术开放讲堂”。现为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中央美术学院美术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央美术学院科研处处长。


曾任中央美术学院《美术研究》杂志副编审、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二十一世纪》(双月刊)“景观”栏目特邀编辑。教育部中加学者交换CCSEP项目访问学者(1998-1999)、美国国务院教育文化署AED项目访问学者(2008),参加第四届“中欧文化对话”(卢森堡,2011)。主编《“自觉”与中国的现代性》(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2006)、《中央美术学院艺术人文三十年》(湖南美术出版社2008)、《有事没事:与当代艺术对话》(重庆出版社2003),著有《吴镇研究》(与杜哲森合著)、《工笔画与中国画的现代发展》、《现代性话语与近现代中国画的历史观重构》、《西藏主题与中国美术60年》等, 译著《现代主义之后的艺术》(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自2000年以来,策划“刘小东10年回顾展”(中央美术学院陈列馆)、“你怎么看?——夏小万纸上作品展”(今日美术馆)、“俯仰的眼”——中央美术学院青年教师作品幻灯交流展(中央美术学院多功能厅)、“造型——中央美术学院造型学院教师作品展”(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夜路:陸亮个展”(台北诚品画廊)、“重读:马晓腾个展”(今日美术馆)。 2006年执行策划“现代性与20世纪中国美术转型”跨学科学术研讨会(香港城市大学)、“中国美术的现代转型”学术研讨会(上海美术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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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年4月22日至23日 9:30-17:00

地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 学术报告厅

主办:中国中央美术学院

中国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

美国密西根州立大学布鲁德美术馆

美国明尼苏达大学艺术系

特别支持:泰拉美国艺术基金会

 

标签: Museum&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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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参观协议声明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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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出版授权协议书

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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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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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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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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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肖像权使用期限

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费用。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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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完全同意《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CAFAM”),愿意将本人参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公共教育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包括美术馆会员活动)的涉及本人的图像、照片、文字、著作、活动成果(如参与工作坊创作的作品)提交中央美术学院用作发表、出版。中央美术学院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它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并同意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央美术学院资料库》《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料库》等相关资料、文献、档案机构和平台,在中央美术学院中使用和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意按相关“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本次活动公平公正、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观。

第四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应主动遵守美术馆活动秩序、维护美术馆场地及展示、展览、馆藏艺术作品及衍生品的安全。活动中一旦因个人原因造成美术馆场地、空间、艺术品、衍生品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损失,应由参与活动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组织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参与活动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在美术馆工作人员及活动导师、教师指导下进行,并正确的使用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若参与者因个人原因在使用相应绘画工具、创作材料及配套设备、设施造成个人受伤、伤害他人及造成相应工具、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故障或损坏。参与活动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全部责任,并主动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及美术馆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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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约定

(1)、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2)、乙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是一所具有标志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现代公共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与时代同行,努力塑造一个开放、自由、学术的空间氛围,竭诚与各单位、企业、机构、艺术家和观众进行良好互动。以学院的学术研究为基础,积极策划国际、国内多视角、多领域的展览、论坛及公共教育活动,为美院师生、中外艺术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展示的平台。作为一家公益性单位,其开展的公共教育活动以学术性和公益性为主。

(3)、乙方为甲方拍摄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所有公教活动。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②中央美术学院校园内○3由中央美术学院公共教育部策划或执行的一切活动。

(2)、使用形式 用于中央美术学院图书出版、销售附带光盘及宣传资料。

(3)、使用地域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杂志、网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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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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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勾选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纸质档—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参与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未同意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同时知晓并同意本免责声明。参加者签名/勾选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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